遗产继承


三、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

在香港,任何人死亡后,他的遗产便会被冻结,直至法院发出遗产承办书,授权某人或某些人作为遗产代理人,处理死者的遗产。遗产代理人须申请遗产承办书,程序和手续如下:

(1) 清点死者的财产

(2) 法院检证

(3) 申请遗产承办书

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承办遗产须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的规定处理。

(a)一般来说,若死者的遗产不超过港币十五万元,且全属金钱,遗产承办者可到遗产承办处向遗产管理申请以简易方式处理遗产。无须领取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承办书。有以下三种方法供选择处理遗产:

条件

第一种

第二种

第三种

是否有遗嘱

没有

没有

遗产继承权人

死者的在生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可依次获遗产的不同份额

受益人

继承人依继承权的法定次序,申请遗产管理书

所須文件

1.死者的死亡证;

2.死者的出生证明书;

3.申请人与死者的结婚证明书(如适用);

4.死者子女的出生证明书(如适用);

5.一切有关死者遗产的文件(例如银行存折。

 

1.遗嘱执行人应申请「遗嘱认证书」,或由执行人的合法授权人或受益人申请「有遗嘱遗产管理书」;

2.死者的死亡证;

3.死者的遗嘱;

4.财产清单;

5.一份确定申请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合法挼权人或遗嘱中的受益人的誓章。

1.死者的死亡证;

2.财产清单;

3.申请人与死者的结婚证明书(如申请人是死者的配偶)

4.死者子女的出生证明书(如申请人是死者的子女);

5.死者的出生证明书 (如申请人是死者的父母)。


(b) 若死者的遗产超过港币十五万元,或即使不超过十五万,但并非全属金钱,承办者须亲自或通过律师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请(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属法例第3(3)条及第4(9)条)的规定办理)。处理方法按下表:-

条件

第一种

第二种

是否有遗嘱

无或无效

遗产继承权人

遗嘱指定的执行人,遗嘱指明的某些受益人,死者的债权人和在假若死者无立遗嘱而去世会有权得授权获得授予遗产管理书的人,均可申请遗嘱证书或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按条例所列明谁可依先后次序有权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成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继承人权利

遗嘱执行人若不愿意承担这责任,可依【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9条明示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

相关条例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

申请人所须文件

1.死者的死亡证;

2.遗嘱执行人的誓章;

3.遗嘱及其副本;

4.遗嘱妥为签立的誓章;

5.关于立遗嘱人知悉遗嘱内容的证据;

6.关于遗嘱的条款;

7.一份确定申请人身份的誓章。

 

1.死者的死亡证;

2.遗产管理人的誓章;

3.死者的结婚证明书(如申请人是死者的配偶);

4.死者子女的出生证明书(如申请人是死者的子女);

5.死者的出生证明书 (如申请人是死者的父母);

6.若申请人未能提供与死者的关系,便须要由独立人士提供一份有关于申请人的身份的誓章。

 

(4) 最后的手续是领取和分派遗产

遗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成功申请遗产承办书后,遗产便可领取和进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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